當前位置: 首頁 - 招生就業 - 就業信息 - 政策法規 - 正文

省教育廳關于對《貴州省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的補充說明

時間:2020-09-03  作者:  點擊:

省教育廳關于對《貴州省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的補充說明

 

根據省财政廳 省教育廳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貴州省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的通知》(黔财教[2009]114号)要求,為進一步引導和鼓勵我省高校畢業生到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便于各地、各高校執行相關政策,特對《通知》補充說明如下:

一、從2009年起,我省高校畢業生(含畢業後3年内考取基層單位)到省内基層單位就業或服務,在基層單位連續工作(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學費由國家實行補償。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含高校國家助學貸款、農村信用聯合社發放的由政府貼息的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的,其貸款本息由國家實行代償。

二、對在20062008年期間,我省高校畢業生(含往屆生)加入以下基層服務項目且連續工作(服務)期在5年以上(含5年)的,在校學習期間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的本息由國家實行代償(無學費補償)。到基層服務項目分别為:

(一)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工作;

(二)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

(三)三支一扶計劃;

(四)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

(五)一村一名大學生工程。

三、高校畢業生是指我省省屬普通高等學校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學校、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學生)、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畢業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間已享受全部免除學費政策的學生除外。

中央部屬院校畢業生到我省基層單位服務的,由其畢業院校按教育部相關規定執行。

各市(州)高校畢業生到我省基層單位服務的,按各市(州)的相關政策執行。

省外非部屬高校畢業生到我省基層就業不在學費補償、貸款代償範圍。

四、基層單位是指:我省縣以下鄉鎮機關、事業單位、村(居委會、社區),包括鄉(鎮)政府機關、農村中小學、國有農(牧、林)場、農業技術推廣站、畜牧獸醫站、鄉鎮衛生院、計劃生育服務站、鄉鎮文化站等,以及工作場地地處我省縣以下的氣象、地震、地質、水電施工、煤炭、化工、石油、核工業等艱苦行業生産第一線。各市(州)、縣(市、區)街道辦事處、社區和各縣城關鎮不在補償、代償範圍。

五、對到我省基層單位工作獲得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高校畢業生采取3年(2006-2008年期間五大項目為5年)服務期滿後一次性補償或代償的辦法。畢業生在校期間每學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額實行補償或代償。畢業生在校期間每學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累加的全部學費或國家助學貸款本(息)兩者就高的原則,實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六、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高校畢業生,畢業後産生的助學貸款本息由學生本人按期支付償還給銀行,待畢業學校收到财政撥付的助學貸款代償專項資金後,再将國家财政代償的本息發放給畢業生本人。

國家助學貸款利息代償的計算方法:

2006——2008年參加下基層工作的畢業生,助學貸款代償的利息從本人參加工作當年起計算,截止到參加工作滿5年止。

2009年以後參加下基層工作的畢業生,助學貸款代償的利息從本人參加工作當年起計算,截止到參加工作滿3年止。

學生提前還清貸款的,提前還款所支付利息低于服務期應付利息的按實際支付利息代償,高于服務期應付利息的按服務期應付利息代償,未按時還款所産生的罰息不代償。

七、我省省屬高校畢業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所需資金由省級财政安排。

中央部屬院校畢業生到我省基層單位服務的,其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所需資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各市(州)高校畢業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所需資金由各市(州)級财政安排。

 

地址:雲南省麗江市古城區西安街道寨後下村寨鑫路117号  技術支持:金年会

貴公網安備 52020102520216号    ICP備案号:黔ICP備346345433号


XML 地圖
分享按鈕